簽合同最容易忽略的幾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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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4-04-24

合同,作為企業經濟往來中最重要的環節,與企業的收益、發展直接掛鉤。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簽訂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企業法律風險高發階段。
法律依據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 合同訂立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這表明,口頭形式也是合同訂立的有效形式之一。
2. 合同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意味著,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包括口頭變更。
3.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些條件同樣適用于合同的變更,包括口頭變更。
法律依據
1. 書面形式的擴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一條款明確將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視為書面合同的合法形式。
2. 合同條款的確定:
電子郵件的內容,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明確表達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當事人信息、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等),那么這些內容即構成合同條款。這些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只要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定條件(如雙方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等),那么這些內容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涂改部分的有效性分析
1. 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且涂改后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那么該涂改部分是有效的。這體現了合同自愿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 單方擅自涂改: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由一方當事人擅自進行的,未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那么該涂改部分通常是無效的。因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違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即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條款為判斷合同涂改部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時的處理方式,即守約方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于自己的救濟方式。
具體適用規則
1. 選擇權歸屬: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同時主張兩者。
2. 定金罰則:如果守約方選擇適用定金條款,那么根據定金罰則,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 違約金的調整:如果守約方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那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4. 損失賠償:如果定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一、維權步驟
1. 聯系對方公司核實:
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具體如下:
1.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約定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一、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是否有效力,主要取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結果以及是否滿足法定有效條件。一般來說,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了口頭更改,并且這種更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種口頭更改是有效的。法律依據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有效力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 合同訂立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這表明,口頭形式也是合同訂立的有效形式之一。
2. 合同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意味著,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包括口頭變更。
3.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些條件同樣適用于合同的變更,包括口頭變更。
二、經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算合同的一部分?
經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這一結論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律依據
1. 書面形式的擴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一條款明確將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視為書面合同的合法形式。
2. 合同條款的確定:
電子郵件的內容,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明確表達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當事人信息、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等),那么這些內容即構成合同條款。這些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只要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定條件(如雙方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等),那么這些內容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主要取決于涂改是否經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以及涂改后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一、涂改部分的有效性分析
1. 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且涂改后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那么該涂改部分是有效的。這體現了合同自愿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 單方擅自涂改:
如果合同中的涂改部分是由一方當事人擅自進行的,未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那么該涂改部分通常是無效的。因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違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即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條款為判斷合同涂改部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標準。
四、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違約時怎么適用?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況下,當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這一規定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時的處理方式,即守約方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于自己的救濟方式。
具體適用規則
1. 選擇權歸屬: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同時主張兩者。
2. 定金罰則:如果守約方選擇適用定金條款,那么根據定金罰則,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 違約金的調整:如果守約方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那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4. 損失賠償:如果定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五、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當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時,維權的方式和法律依據如下:一、維權步驟
1. 聯系對方公司核實:
- 首先,應及時聯系對方公司,核實簽約人員是否確實獲得了公司授權。
- 如果對方公司認可或追認該簽約人員的行為,則合同按約定履行。
- 如果對方公司不認可或不予追認,接下來需要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
- 如果構成表見代理,可以要求對方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
- 如果不構成表見代理,則要求簽約人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
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具體如下:
1.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六、合同中該約定違約責任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在合同中,既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也可以約定賠償損失,或者兩者同時約定,這取決于合同雙方的具體需求和協商結果。以下是對兩者及其法律依據的詳細解釋:一、約定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為合同雙方約定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基礎。
- 內容要點:
- 違約責任可以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多種形式。
-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的具體情形、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等。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進一步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旨在彌補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的具體范圍、計算方法等,以便在發生違約時能夠明確賠償金額。
- 在實際合同中,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的。
- 約定違約責任時,可以包含賠償損失的內容;同樣,在約定賠償損失時,也可以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 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履行情況等因素,靈活選擇約定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方式,以更好地保護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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